人生路走的愈远,愈发意识到个人的边界,愈发对社会现实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一切的矛盾说到根源也逃不出分配二字,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是正义的呢?带着这样一个问题,我翻开了罗尔斯的《正义论》,期待罗尔斯能够给我一个答案。
译者前记
首先需要明确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
在《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由选择的。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还谈到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的区别:
- 功利主义允许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允许对一部分人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 在正义原则下,各方将选择的原则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的原则中
- 平等自由原则
-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理论有一种“平等主义”倾向,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他的理论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思考: 社会发展目标 = 功利目标 + 正则项(分配,制度建构) 正则项的畸化
序言
我们常常看来不得不在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之间进行选择,最后很可能停留在某种功利主义的变种上,这种变种在某些特殊方面又受到直觉主义的修正和限定。
第一编 理论
第一章 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的作用
社会是一种对于互相利益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由于存在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都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于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分配制度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关恰当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
正义的主题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